案例展示
【承仁案例】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法院确认转移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2010年,本案第一被告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从原告刘某处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按借款本金的年26%计算,于还清借款之日一并付清利息。2014年,第一被告赵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截止2014年底,第一被告赵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900万元利息340万元。经原告刘某诉讼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第一被告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第一被告赵某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二被告孙某恶意串通,二人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第一被告赵某名下唯一的财产苗木基地以低价转让给第二被告孙某。致使原告刘某的民间借贷案件无法得以执行。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田园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撤销二被告之间苗木基地的转让协议。
律师观点:
这是一起典型的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田园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分析二被告的关系,查到二被告曾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现二人虽已离婚,但仍是同居关系。另外,着手确定二被告的转让苗木基地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委托评估,确定了二被告的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的市场价格的70%。另外,转让协议中二被告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均是不明确的。由此可以看出,二被告的转让协议及行为对原告的债权构成损害,实际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做的虚假转让。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及发回重审后的二审,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撤销了二被告的转让协议。
律师评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加。人们对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越来越淡漠。债务人为逃避到期债务或逃避执行,运用“假离婚”转移财产或者通过低价转让、赠与等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责任的比比皆是。但无论离婚,或者是自行转移处理财产都是有必要限制的,即: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以恶意串通等形式转移处理财产,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请求确认转移处置协议无效的。
本案二被告低价转让本应由原告执行的财产,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最终确认转移行为无效,判决撤销转让协议。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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