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承仁案例】在小区微信群内遭人辱骂、个人信息被公开,受害人赵某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田为某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赵某为该小区14号楼4单元402业主。2022年9月,赵某与田某因物业费缴费问题在小区微信聊天群内产生争执,赵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园区清洁长期不达标、车位管理混乱等等,不应该缴纳物业费。而田某则有不同看法,二人你一句我一句,言语犀利,互不让步。争执期间,作为物业管理一方的田某先后在聊天群内发布不当言论指责赵某,称赵某为:“素质太低”、“没文化”、“臭要饭”等等。更过分的是,田某还将赵某及其儿子的车牌照、家庭住址发到微信群里。
为此,赵某十分气愤,为了维权,赵某来到我律师事务所求得法律帮助。
律师说法:
赵某及家人的车牌照、家庭住址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田某未经允许擅自在小区微信聊天群公开发布赵某及家人的个人信息,构成对赵某个人信息的侵害。
同时,田某作为物业管理人员,理应妥善处理好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田某不但没有与业主妥善沟通化解矛盾,还在微信群里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直接指向赵某,构成了对赵某名誉权的侵犯。赵某有权到人民法院起诉田某,要求停止对其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赵某赔礼道歉,此外,赵某也有权要求田某赔偿其公证费等必要支出。赵某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小结: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内公开指责、甚至辱骂他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存在分歧或矛盾,应当加强沟通、妥善解决,不应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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