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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仁案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毛顺明(甲方)与原创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毛顺明将其阳光怡庭33栋04室房屋的装修工程交由原创公司施工,工期280天,工程价款为18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创公司到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出具了装修施工设计图及动漫图(没有进场施工)。毛顺明于合同签订当日即2021年4月6日支付原创公司装修订金2万元。后毛顺明另行委托案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因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引起本案纠纷。甲方毛顺明主张“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高达180万元、施工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从预算单看施工内容包括土建改造、机电安装等项目,非普通家庭住宅装饰项目,应适应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原创公司未取得建设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毛顺明确认案涉阳光怡庭33栋04室房屋属于住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毛顺明主张双方合同因原创公司缺乏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而无效,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案中,原创公司签订合同后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对整体装修出具设计图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约定,毛顺明应在签订合同时或开工前支付第一笔装修款,但毛顺明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案涉房屋装修事宜委托给第三方,导致原创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毛顺明构成根本违约,原创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合同,毛顺明于2021年7月28签收原创公司发函,一审确认双方合同于2021年7月28解除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毛顺明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原创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约定内容、毛顺明违约行为、原创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酌定毛顺明应支付原创公司违约金94000元(1880000元*5%),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及解析】
一、关于合同无效认定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判断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保护的范围、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合同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性规定;(二)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三)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违反禁止实施犯罪行为、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不得限制个人基本权利等强制性规定;(四)交易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缔约等强制性规定;(五)交易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集中交易等强制性规定;(六)合同违反涉及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为无效,则其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争议,若法律未明确此种法律后果的,则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基于对立法目的、违反规定损害的利益等考量,决定是否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后果是合同无效,但《建筑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违反从业资格强制性规定必定会损害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裁判中基于违反《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认定合同无效,将《建筑法》第十三条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适用。在若干建设工程合同类型中,其中比较清晰无争议的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即建设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类型也设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通常理解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但在装饰装修合同效力认定上,仅基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能认定合同无效,各地法院裁判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结论。从现有判例及各地法院的规定来看,相反结论中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内容、用途其实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施工人须有相应资质,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一般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内容,但同样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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